各潜在投标人:
五河县小圩镇大王村标准化钢构厂房二期(项目编号:BB2022WHCGJ106),招标人为五河县小圩镇人民政府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答疑补遗,具体公告如下:
1、原招标文件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现修改为“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原招标文件前附表2 供应商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管理人员要求 “1、供应商拟任项目经理资质要求为: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
现修改为“1、供应商拟任项目经理资质要求为: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
3、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为1万元,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4、原招标文件前附表2 政府采购政策 “2.价格评审优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评审给予3%的扣除。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的扣除。上述报价均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给予 3 % (同确定的小微企业报价评审扣除比例)的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现修改为“2.价格评审优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评审给予/的扣除。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上述报价均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给予 /(同确定的小微企业报价评审扣除比例)的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5、原招标文件P24页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专业“项目经理,市政工程专业;技术负责人,市政工程或相关专业”
现修改为“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负责人,建筑工程或相关专业”。
6、原招标文件P67页 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
现修改为“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7、原招标文件P68页 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年”
现修改为“工程保修期为:2年”。
此次补遗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原招标文件其他要求不变,请各投标人及时知悉,如未能及时查看影响投标的,责任自负。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工作上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五河县小圩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